居民服务
您现在正在浏览: 首页 » 计划生育 » 办事指南 » 正文

计划生育相关证件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 2012-02-13 17:37:1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一、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的申办程序
村(居)委会出具男女青年生养育证明(夫妇一方跨乡镇级以上还必须由乡镇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生养育证明)——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乡镇(街道)计生服务所孕检——乡镇(街道)计生办登记造册、发证。
〈备注〉应提供材料原件:夫妇户口本(或身份证)、结婚证及夫妻合影二寸免冠相片一张,特殊情况的其它证明
(人流、引产、婴儿死亡的还须提供有关证明)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办程序
向所在村、社(居)民委员会领取、填写审批表——村、社(居)民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村、社(居)民委员会发证——签订计划生育协议
〈备注〉应提供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独生子女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及复印件;3、夫妻二寸合影相片一张;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申办程序
流出育妇流出前向责任区干部或中心户长报告拟外出时间、地点、联系电话——村(居)委会签订计生管理协议书——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乡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有效期满前到发证单位换证。(婚育节育情况发生变动的,三个月内回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备注〉携带以下证件:身份证、村(居、社区)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近期1寸正面免冠像片2张、办证申请表、避孕节育措施证明(已婚育妇)、违反计生还应带社会征养费征收票据。
四、再生育的申办程序
申请人向村(居)委会领取、填写再生育审批表——报双方(单位)所在(居)委会审签署意见——乡镇(街道)计策服务所孕检——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县(市、区)计生行政部门审批——乡镇计生办或(村、居)发证。
〈备注〉应提供材料原件:夫妇双方及子女户口本、夫妇身份证、结婚证、第一孩《生育证》、与申请理由对应的其它证明材料、夫妻合影二寸免冠相片1张。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申请人向女方所在计生办领取、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审批表》——女方所在村(居)委会签署意见——乡镇(街道)计生办核实——县(市、区)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审查——泉州市病残儿鉴定小组鉴定(半年组织一次)
〈备注〉应提供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夫妇申请书、双方及子女户口本、夫妇身份证、结婚证,县级以上医院病历、疾病证明书及有关检查(如CT、X光片、化验等),近期母子合影相片2寸3张。
六、奖励扶助、贡献奖励、特别扶助的申请程序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本人达到家60周岁的前一年3月31日前(60周岁以上的在同年的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一并交村民委员会。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符合条件的农村夫妇应在女方年龄达到30周岁的前一年向户籍年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对象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备注〉:《本人申报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长效节育措施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贡献奖励协议书、子女户籍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贡献奖励对象的基本条件:《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有关规定。
3、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特别扶助: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在女方年龄达到49周岁的前一年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备注〉:《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明、子女伤残或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七、办理生育证明(计生证明):
应带男女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出生证、节育证明、两查证、社会扶养费票据到村委会办理证明书,驻村工作队长签意见后到镇计生办办理。 

Tags: 本文暂无Tags!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评论内容: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